近年来,银行“飞单”案例屡见不鲜。理财“飞单”出现的原因有哪些,投资者该如何识别假银行理财产品?在“飞单”现象治理上,监管该从哪些方面着手?
近期,裁判文书网披露的一则判决书显示,银行理财经理向客户私自售卖非该行理财产品,导致投资者损失,最终银行被判承担投资损失50%的责任。
据了解,“飞单”现象在银行业存在多年,近年来在监管部门的强力监督和银行业的严格整改下,“飞单”现象虽大幅减少,但是这种行为并未完全消失。
银行“飞单”现象屡禁不止
近年来,银行“飞单”案例屡见不鲜。所谓“飞单”,是指银行工作人员借助银行平台,私下向客户兜售非所属银行发行的或未与银行达成委托销售协议的第三方机构的理财产品,从中获得高额的佣金提成。
上述判决书显示,投资者是某银行的老客户,因在该行的存款到期,该行理财经理便向其推荐了一款理财产品,声称“安全又保险”。孰料,投资者购买该产品后却蒙受了巨额损失。
值得注意的是,法院判决书显示,该案中银行相关工作人员代销的“理财产品”为北京大观言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发起,并非所在银行自营或代销的合规产品。而且该理财产品的涉事公司不具备募集资金、发放贷款及证券类投资产品的发行资质。公司实控人钟某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已经被判处有期徒刑。
在此案例中,法院之所以支持投资者,一个重要的因素在于法院认为,银行工作人员违规向投资者推介存在高风险的、非本行发行销售的理财产品,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投资者的投资损失存在一定程度的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根据资管新规,金融机构发行和销售资产管理产品,应当坚持“了解产品”和“了解客户”的经营理念,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向投资者销售与其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适应的资产管理产品。禁止欺诈或者误导投资者购买与其风险承担能力不匹配的资产管理产品。
事实上,除了上述案例以外,今年3月份,裁判文书网披露的另一则二审判决书显示,一家银行客户经理向客户私自售卖非该行理财产品,导致投资者损失百万元。
北京威诺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杨兆全介绍,随着监管政策逐步收紧及银行自身风险偏好的改变,部分理财产品走正规程序无法通过审批被迫转入地下,通过私人关系走“飞单”形式,寻找银行员工私下代销。此外,可观的经济利益诱惑是银行员工“飞单”的主要驱动力。同时以高息产品为噱头,银行员工可以鼓动储户将大额资金转存到本行从而提升存款业绩。最后,部分银行内控管理和监管存在疏漏。因此,银行如何加强员工道德培训及内控管理措施,是需要亟待解决的事宜。
如何甄别银行“飞单”
今年以来,监管部门的多张罚单指向了银行分支机构的“飞单”违规行为,涉及银行包括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和城商行等。
例如,2月份,中国银保监会扬州监管分局行政处罚信息显示,因违规销售理财产品和违规发放虚假委托贷款,某股份制银行扬州分行员工被处以警告并且罚款人民币10万元。与此同时,该银行的负责人也因同样的违规事由被罚款人民币80万元。
近日,融360数字科技研究院发布《一季度银行罚单报告》。2022年一季度,银保监会、央行等监管部门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共开出1556张罚单(根据发布时间),罚单金额共62244.46万元。从银行罚单类型来看,针对银行的罚单中有36张涉及理财业务,违法违规事由包括销售虚假理财、投后管理不到位、理财产品登记不规范、理财产品底层数据出错、承诺保本保收益等。
投资者应该如何识破银行理财的内幕骗局,如何识别真假银行理财产品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李坤提醒广大消费者,应审慎投资,理性判断风险和合法性。投资人在购买理财产品时应“擦亮慧眼”。
消费者应从正规渠道购买理财产品,审慎阅读相关协议,按照日常生活经验、交易惯例、银行的解释指引进行理性判断,充分认识交易风险及自身承受能力,交易后及时通过官方渠道核查相应交易信息。毕竟对于不法分子而言,“你看中的是他的利息,他看中的是你的本金”。
在“飞单”现象治理上,李坤提醒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审慎经营、规范自律。相较普通金融消费者,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往往具有信息优势、专业优势,“飞单”即利用工作时间、工作便利、工作身份、机构信用作为产品合法性的“背书”,甚至还以该产品在本行开设了托管账户作为其“安全性”的保障,通过种种手段博取消费者信任,刻意隐瞒关键信息,诱使消费者盲目投资。因此,一方面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要加强自律,切勿贪图一时蝇头小利而突破底线,最终身陷囹圄;另一方面金融机构更应完善内控,严格遵守审慎经营的行业规则,落实内部排查和风控措施,加强实质化审查。 (彭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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